政府為有效推行能源政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將改制為能源局。銓敘部配合本(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該局組織條例之制定公布,於三月二十四日第五七九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以保障其現職轉任人員之權益。 銓敘部表示,上開辦法草案係依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以下簡稱能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其適用對象為能源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於能源局成立之日轉任該局,且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轉任人員得就三種轉任方式擇一轉任,選擇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法規轉任;符合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規定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或選擇以本辦法相關規定比照改任。 該辦法草案,將於陳報考試院審議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並配合能源局組織條例施行之日施行。其條文訂定之主要重點如下:一、以本辦法草案轉任者,按其轉任前在原職所核定職等薪級,依第三條附表取得相當官等職等之資格,並對照其所派任職務,以其所具資格是否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給予合格實授、准予權理或保留資格。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後之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提敘俸級。茲考量本辦法草案適用對象,係屬政策性專案轉任經濟部能源局,其辦理比照改任所得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均較現行法制為寬,因此,為符官制官規,爰明定是類人員若調任該局以外之行政機關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重行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至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法規或以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轉任辦法)規定轉任者,日後如調任其他行政機關時,則不必再重行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二、又有關轉任前任職年資結算方式有:(一)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1.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辦理。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前款規定辦理;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轉任前之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現職人員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依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標準辦理。 銓敘部並表示,本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其附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對照表等,已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cs.gov.tw/)供各界參考指教,全案於近日內,將陳報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