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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銓敘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銓敘部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前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公布,以該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借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專業知能,以補公務人員考試掄才之不足,為一輔助性之用人措施,其適用對象,以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為限。又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法律之公布施行及實際需要,經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詳加檢討,並邀請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主管機關開會討論後,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提銓敘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

本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各該專業法規如有規定不須領取執業執照者,仍得依其實際執行業務之年資辦理轉任規定

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經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者,視為領有執照。經考量各類專技人員適用之專業法規,有關領取執照之規定不盡相同,甚有專業法規並未規定須領取執照(如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者,為尊重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及保障是類人員轉任權益,增列各該專業法規如係規定不須領取執業執照者,亦得依該條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

二、 增列轉任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仍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為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施行及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公務人員,多由民間初次轉任至行政機關,是類人員對於政府機關相關程序或規定未臻熟稔,為利於業務推展,實有依該法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之必要,爰增列各機關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規定。另外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每三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以肆應環境變遷及機關需求。

三、 規定轉任人員所需之基本年資,是否以領有執照後起算二年,或自考試及格後起算二年,據以認定其基本年資,因各有見地,銓敘部擬具甲、乙二案併陳考試院審議:

1. 甲案:

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得予轉任。

2. 乙案:

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並領有執照者得予轉任。

銓敘部表示,希望藉由本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能密切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各該專業法規規定,使轉任資格之採計,更臻明確可行,俾期更健全專技考試及格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