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對於退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支領雙薪問題,早已納入相關法令規範

針對媒體報導,部分立法委員表示曾經針對退休高官領取高額雙薪問題提醒銓敘部注意,無奈一直未獲回應一事,銓敘部表示,早已將相關規定納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規範,但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早在九十二年九月即經考試院函送立法院,立法院尚未完成審議,因此業已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通令全國各機關據以辦理。
  

銓敘部表示,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支領雙薪的問題,銓敘部早在去年即邀請相關機關研商之後,將相關規定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中,規定退休(職)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應停止原領之月退休金。其中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業於本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至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則經由考試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函送立法院,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審議程序。另外,其他軍、教人員之主管機關國防部及教育部,亦分別研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增列相關規定,且均已經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另外指出,該部考量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之前,應對類此再任支領雙薪情形有所規範,因此業於本年七月三十日通令全國各機關,規定退休人員再任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且達到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依現行待遇標準為新臺幣三O、二八O元)者,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休金支給機關,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至於在通令之前已經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且達到以上規定之停發標準者,自通令之日起三個月後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