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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精省後私校保費政府補助部分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擔,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銓敘部新聞稿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配合精省後私校保費政府補助部分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擔,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釐清主管機關權責,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第二項有關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改由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銓敘部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報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業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審議通過。
銓敘部指出,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第二項)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然而隨著精省實施後,有關上開私校教職員保險費之補助,因臺灣省政府已成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自已無權再編列預算核撥,實務上亦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該部爰配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其中細則第二十四條配合修正為: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經報奉考試院審議通過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會銜行政院發布;本法部分該部則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經報奉考試院與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於第四屆第六會期結束前未及審議上開修正草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不予繼續審議。由於本案係屬配合精省之法制修正,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銓敘部爰原案重提報奉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再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