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對於有關社會福利偏重軍公教人員以及退撫基金和公教保險債務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等報導之澄清說明

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銓敘部對於有關社會福利偏重軍公教人員,以及退撫基金和公教保險債務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等報導之澄清說明       

針對部分媒體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分別報導我國社會福利獨厚軍、公、教人員,致其退休所得偏高形成不公平現象;以及現有社會保險背債七千多億元,其中因應軍公教不接受調高退撫基金提撥率所造成之債務高達三千三百多億元,公教人員保險亦有二千八百多億元債務,均造成政府龐大財政負擔等節,銓敘部表示,已經針對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之現象進行研議檢討,但是公務人員退撫經費與社會福利支出性質具有根本上之差異,實不宜相互比較。至於在退撫基金及公教保險方面,亦分別以建立退撫基金提撥率調整機制以及公教保險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等措施,健全財務,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除與一般人民同具國民之身分外,其與政府之間並有受僱者與雇主之關係。又自社會福利經費及公務人員退撫經費所代表之意義觀之,社會福利經費係國家對於國民生計之照護,而公務人員退撫經費則為政府基於雇主之立場給與受僱者之報酬。以一般人民而言,除受國家整體照護之外,尚得享有雇主所支付之報酬,公務人員既兼具國民與受僱者之身分,當然得自雇主支領退離給與,亦不宜視為社會福利之一部分。且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退休撫卹支出﹂科目,並非僅有公務人員之退撫支出,尚包括軍人、教育人員、司法人員等退撫經費,公務人員退撫經費占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比例僅有一%左右,並無不合理之現象。

至於各界認為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有偏高現象,銓敘部表示,經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之退撫制度,各國退休所得替代率均依國情、財力之不同而不盡相同,但大致介於五十%至七十%之間。依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高以七十%為限,亦即所得替代率係以七十%為標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較,制度設計應屬合理。至於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顯現高於七十%之現象,實係由於退撫新制實施初期,退休人員兼具新、舊制年資,因舊制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如將優惠存款制息計入退休所得項目,所呈現之所得替代率自然有偏高現象,但公務人員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退撫新制後之年資,於日後退休所核給之一次退休金已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是以,未來隨新制實施越久,舊制年資相對減少,退休所得替代率將逐漸回歸合理比例。然而對於目前之過渡性現象,銓敘部亦極為重視,業已採取多項途徑尋求改善:例如貫徹優惠存款範圍不再擴大之政策,同時積極展開公務人員實施展期年金之可行性等相關專案研究,期能儘速改善此種過渡性問題。

又,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方面,銓敘部表示,退撫基金建置之目的,即在改善過去公務人員退休金由各級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付所造成之財政負擔問題,除公務人員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參加退撫新制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軍人亦分別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推行退撫新制。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退撫基金應按身分別分戶設帳、統一管理,並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因此應先檢討調整繳費費率,並非立即由政府撥款補助。另為進行提撥率調整幅度之預估,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實施精算。有關媒體報導退撫基金三千三百餘億元之債務,即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委託精算公司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對於基準日之前軍、公、教人員已存在之過去服務年資應計退休金估算所得之潛藏財務負擔,以作為評估基金提撥率調整之參據,並非退撫基金目前實際上產生負債。

銓敘部亦指出,現階段退撫基金之財務狀況堪稱穩定,但由於退撫新制實施初期,係暫以法定最低之八%為提撥率,以減少推行阻力,但依基金管理會八十九年六月進行之第一次正式精算結果顯示,如軍、公、教人員繼續維持以最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將分別在九十四年、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首次出現年度收支不足現象,因此提撥率確實有調高之必要。經由基金管理會依法提出基金提撥率調整建議案,包括公務人員調為八.八%;教育人員分二年調為十.八%;以及軍人分三年調為十二%。其中公務人員調整部分業經提報考試院通過,於本年一月一日即開始施行,但軍、教人員之調整幅度因其主管機關行政院基於整體考量結果,並未按照基金管理會之建議調足幅度,僅與公務人員同步調整為八.八%。因此,銓敘部仍將繼續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期能儘速促成軍、教人員按照建議方案調整提撥率不足部分。另外,銓敘部亦擬將提撥率調整程序予以法制化,以建立調整機制,以便未來能適時調整,反映正常成本,促進基金收支平衡與財務健全;同時亦將加強基金之委託經營,以提高營運績效,避免造成基金虧損及政府之補貼。

另外在公教人員保險財務方面,公保早期採低保費、高給付之方式辦理,致保費不足支應給付支出而產生虧損之現象。為健全公保財務,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避免世代移轉間的不公平,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已明確劃分保險財務責任,於第五條規定,屬於修法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修法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亦即修法前已在保被保險人,其過去保險年資應核計而尚未發給之養老給付︵即潛藏負債︶,應由財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修法後之支出則全部由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自行負擔,如有虧損,需自行調整保險費率,國庫不再予以補助。

銓敘部指出,根據中央信託局八十九年六月委託精算之報告,倘政府對潛藏負債採一次撥補方式,則截至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未提存之期初應計負債為二、九三O億元,惟因政府囿於預算規模,無法一次編列預算,故目前係依銓敘部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潛藏負債撥補執行方案﹂,由承保機關每年編列潛藏負債實現數及國庫未撥補所衍生之利息費用等資料,送請財政部配合編列年度預算撥補。因此,自九十年度起,財政部已逐年撥補,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底止,公保潛藏負債金額已減為二、四七九億元,該筆潛藏負債之規模隨著修法前在保被保險人人數及年資逐年減少,國庫負擔可望逐年減輕。至於報載所稱三百二十七億元,係指截至九十年底止,公保潛藏負債已實現,而國庫尚未如數撥補之數額。銓敘部並表示,公保目前已建立完善之公保財務預警制度,並定期辦理精算,除依前述八十九年六月之精算報告建議,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釐訂調升為七.一五%外,本年度並依規定辦理修法後第二次精算事宜,預訂於九十一年底前提出精算報告,屆時並將依精算報告,評估公保費率是否需再調整。經查修法後截至九十一年四月底止,公教人員保險累積之保險準備金已達三百八十二億餘元,顯見公保財務已可自給自足,是以,隨著修法前應計負債之減少,國庫負擔將逐漸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