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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94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有關補發軍公教人員支領新制月退休(伍)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差額之處理事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因94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將依法令規定於本(94)年7月1日及7月16日,補發軍公教人員支領新制月退休(伍)金及遺族月撫慰金之差額。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會表示,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補發。茲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係於94年1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嗣經日前依程序奉總統公布。惟該會業依法定期日分別於93年12月31日及94年1月14日,核發本期(94年1月至6月)新制月退休(伍)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在案。因此,依上開規定,本期軍公教人員新制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之差額,將一併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佈後之下一個法定發給期日,即94年7月1日及94年7月16日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