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院會通過「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由考試院銓敘部研擬的「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繼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提報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確認後,再經考試院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院會討論通過。這一攸關政府改造過程中公務人員權益維護的重要方案,將由考試院核定發布並在本年四月底以前併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銓敘部表示,該方案係由該部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積極研議,並徵詢學者專家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意見後,本於「保障措施儘量周延」、「改造過程溫和漸進」、「移撥措施尊重體諒」、「移撥管理公平對待」、「退離權益優惠保障」等五大原則,審慎研擬完成。該方案適用對象分別為:一、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四、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五、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等五類人員;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亦得比照適用該方案各項權益保障規定。至於政務人員之任命為隨政策進退,又公立學校人員以及公營事業人員並非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對象,故不適用本方案,未來公立學校如有併校等整體性組織改造或公營事業民營化者,則由主管機關另行專案辦理。另基於公平性考量,規定在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本方案次日(四月二十六)以後,始經服務機關核准調任到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各級行政機關服務之人員,就不能適用該方案有關退休條件的放寬及加發俸給總額的優惠措施。此外,由於行政院規劃之各機關組織調整基準日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因此,本方案草案規劃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之一年期間內,放寬公務人員的自願退休條件,規定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條件之一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其中「任職滿二十年」,如年滿五十歲且未延長服務者,尚可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除此之外,在上述期間內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者,依其核定生效時間之先後,另外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優惠,再依實際延後退離月數,以每延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比例,逐月遞減。而領有上述加發俸給總額之優惠者,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一年之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則應按比例繳回扣除原加發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上述特別優惠措施之在行政院組織調整基準日之前一年即先行推動,其最大的目的在鼓勵員工配合人力精簡政策,早日自願退離,減少多餘之員額,俾行政院於該組織調整基準日,各機關即能配合其調整後之業務職掌,以新的組織名稱、編制展開運作,從而展現政府改造的階段性意義。至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才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就只能適用一般的退離法令,不再給予任何優惠。 該方案對於配合組織調整而移撥新機關之公務人員,也分別規劃具體的保障措施,重點包括:放寬特考特用限制。保障移撥人員與其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轉任或派職;如確無相當官等職等職務可資改派時,得以低一官等職務辦理轉任或派職,但仍以原官等職等任用。新職因工作內容不符無法調任者,得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安排專長轉換訓練。新職所支俸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均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另對於住宅輔購(建)貸款、福利互助、借住宿舍及主管人員健康檢查等福利事項,以及訓練進修事項等,均分別規劃其合理之保障措施。不過,部分保障措施並非現行人事法律足以規範,還是要配合修法或制定特別法,俾據以辦理。又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將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權益保障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員工有關權益保障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