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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將報考試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新聞稿

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將報考試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表示,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日趨成熟,為健全文官制度,明確釐清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際,銓敘部經配合現行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落日條款規定(條例適用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並參照考試院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第八屆第二三三次會議通過之重新建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八點原則,另參酌德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合併立法之體例,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前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未及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成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屆將不予繼續審議,因此必須重新檢討研議,循行政程序再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條例草案經銓敘部重行檢視結果,除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涉及政務人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於草案內予以增訂外,另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實際情勢之變更,重行擬具草案條文,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務部、內政部及教育部等二十一個機關到部開會研商。經依上開會議之決議重擬條文後,提銓敘部同月十八日第四六九次法規委員會討論竣事,並經銓敘部同月二十四日第五一九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將陳報考試院審議。

銓敘部表示,本條例草案與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法令不同之處及其重點如次:

一、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服務年資截然區分,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

基於政務人員之退撫給與,係配合其職責特性及待遇而訂定發給標準,其他職責程度不同之服務年資應予截然區分,並依各該適用之退撫法令,核給退休(職)金、撫卹金。因此,屬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年資部分之採計,應以政務人員服務年資為限。

二、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

由於政務人員係隨政黨更替及政策需要而進退,故政務人員退撫給與應屬酬勞慰勉之性質,與常任公務人員退撫法律,為鼓勵其久任,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之養老性質,並長期照護之制度設計,顯有不同。因此,政務人員退職時,應給與一次退職金,在職死亡時,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以酬謝其在職時之辛勞。

三、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月俸及政務加給為基數內涵:

為期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核給退職金、撫卹金之基數內涵,與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規定,政務人員每月支領俸給之內涵相同,經參照該俸給條例草案規定,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明定,政務人員之退職金、撫卹金,以月俸及政務加給為基數內涵。

四、政務人員退撫經費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有鑒於政務人員負政策成敗之責任,隨時可能離職,其退職給與應屬酬勞、 慰勉之性質,與永業性之常任公務人員為鼓勵其久任,及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之養老性質不同。是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政務人員毋須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其退撫給與係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不採常任公務人員之儲金制。

五、對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後擔任政務人員者,於依該條例辦理退職、撫卹時,分別訂定過渡條款,以保障其退撫權益:

依本條例草案規定,政務人員退撫年資之採計,以政務人員服務年資為限。由於現職政務人員多數具有常務人員年資,為保障其既有退撫權益,爰分別於本條例草案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後擔任政務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如具有曾任軍、公、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服務年資者,是類年資應如何處理之過渡條款,俾臻周延。

六、政務人員請領退職金無年資條件限制:

基於政務人員之去留係屬政策考量,須機動因應實際需要,其退職年資條件應賦予彈性,爰於本條例草案明定,政務人員退職請領退職金,無年資條件之限制,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退職金,未滿半年者,給與半個基數,滿半年以上者,給與一個基數。

銓敘部表示,將繼續積極協調考試院儘速與行政院同意會銜,將本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俾使本條例草案早日立法通過,順利實施,以健全我國政務人員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