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表示,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送之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94年5月20日經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完成二、三讀程序。 銓敘部指出,本次草案計修正五條,增訂一條,合計六條,其修正重點為:
一、釐清協會法之排除適用範圍,將不適用協會法之機關首長、副首長,限縮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而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首長、副首長。
二、為賦予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參與機制,明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三、修正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籌組門檻規定,為依協會法成立之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五分之一時及地方直轄市、縣(市)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三分之一時,即可共同發起、籌組。
四、修正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門檻規定,為招募會員人數已達800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30人時,即可召開成立大會。
五、明定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主管機關優先受理原則及公務人員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之規定。
六、增列公務人員協會候補理事、監事不足1人時以1人計之但書及刪除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之規定,以利會務之順利推動。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大幅放寬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門檻,其中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門檻,由原來招募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放寬為五分之一,或招募會員人數已達800人時亦得成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之門檻則由原來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協會數超過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四分之一及地方直轄市、縣(市)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分別放寬為五分之一及三分之一。本法俟公布施行後,除可活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發展,對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亦指日可待,預期將能充分扮演國家與公務人員間溝通平臺,更能落實憲法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益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