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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施行,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表及第四條

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施行,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表及第四條考列甲等條件中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日數之規定



本(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之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又該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有關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規定,因於現行公務人員尚無相關給假規定,是以,本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業配合增訂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假別,並分別併入事假及病假日數計算。
茲以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既經併入事、病假日數計算,將造成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而致因事、病假之增加,進而導致於年終考績評列等次時對其造成不利影響,是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四條有關考績考列甲等條件中涉及事、病假日數之上限規定,如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為「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或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之一為「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及本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中相關假別日數之計算規定,允宜配合修正,以免影響公務人員權益。銓敘部爰併同檢討修正考績考列甲等條件,據以擬具本細則第三條附表及第四條修正草案,預訂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將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列為考列甲等特殊條件之一。

二、將參加經認證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超過規定總時數,且平時工作績效表現優良者,列為考列甲等一般條件之一。

三、將考列甲等一般條件及不得考列甲等條件中有關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請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增列事、病假之日數,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規定。

五、將公務人員考績表中「考列甲、丁等人員適用條款」欄之文字酌作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表及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考臺秘議字第0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嗣於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經六次修正發布在案。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本(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本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有關公務人員得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係分別併入事假及病假日數計算等相關給假規定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公務人員因請是項假別而影響其考績評列結果,以適度保障公務人員請假之權益,爰增列有關考績考列甲等一般條件及不得考列甲等條件中,對於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將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日數予以扣除之但書規定,並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法,以資因應。又為配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頒發,及行政院訂定「建構完整公務人力資源發展體系,型塑學習型政府」方案推動之終身學習,併同檢討修正考列甲等條件。爰本次計修正本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考列甲等特殊條件、第二款考列甲等一般條件;另增列第四項規定,並將原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