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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銓敘部研訂權益保障方案草案

銓敘部 新聞稿 91年2月8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 銓敘部研訂權益保障方案草案

陳總統業依「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同意見,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政府機關首長組成「政府改造委員會」,全力推動政府組織重整、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與資源分配及人事法制改革等事項之研議規劃。依改造委員會本(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行政院組織調整期程,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方案應於二月中旬前提送政府改造委員會幕僚會議討論,三月底前報送政府改造委員會確認,四月上旬依程序報請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配合推動辦理。

由於政府改造中有關機關組織重整部分,涉及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為期權益保障事項之作業,能周妥規劃與順利推動,銓敘部經邀請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審慎研議後,本於「保障措施儘量周延」、「改造過程溫和漸進」、「移撥措施尊重體諒」、「移撥管理公平對待」及「退離權益優惠保障」等原則,研擬完成「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草案)」,並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由吳部長容明邀請專家學者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機關之代表召開座談會,就草案內容進一步聽取各機關之意見,並依各機關意見研酌修正後,即將草案公布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以繼續廣徵各界之意見,作為未來進一步修正充實之重要參考。

銓敘部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現行公務人員任職須滿二十五年始得自願退休之退休法規定,將予規劃調降為二十年,並增加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以及任本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並領取一次退休金。又原規劃只限機關合併被裁減人員適用,經考量未裁併的機關亦必須配合整體人力之精簡,故適用範圍修正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但仍必須是屬於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或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或是工友(含技工、駕駛)。另外,自願退休、資遣之公務人員,除依法應核給之退休金、資遣費外,另將享有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的優惠,以鼓勵人員退離,藉以達到組織精簡之目的。而對於接受移撥人員,亦給予一定期間之適應緩衝期,期間如有自願退休、資遣者,仍准比照給予退休或資遣之加發優惠,但是類人員應依其延後退休、資遣月數,遞減其加發之俸給總額,俾與立即辦理退休、資遣之人員有所區隔,以兼顧公平性及合理性。銓敘部強調,公務人員配合政府改造而退休、資遣或接受移撥者,相關權益一定會給予充分之保障,俾期安定其生活,並繼續貢獻經驗能力於國家社會。上述方案內容如有與現行法律有所出入者,該部未來將配合行政院以修法或訂定特別法之方式,將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納入規範,或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處理辦法,以確實保障受到影響公務人員之權益。同時,行政院及考試院將另案規劃溝通宣導計畫,等到行政院組織調整之方案確定即進行溝通宣導,以使公務人員瞭解行政院整體之組織調整情形及其應有權益保障,並利改造工程之順利推行。又據銓敘部表示,將來行政院以外機關如亦有配合政府改造而進行組織調整時,其員工之權益保障,亦將比照本方案辦理。

考試院研擬之「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草案)」內容,除前述有關優惠退休、資遣措施外,尚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經依特種考試及格任用之人員,如因機關組織調整而隨同業務移撥者,放寬其特考特用之限制。

二、移撥之新職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於新職機關之陞遷,得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須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滿一年始能參加陞遷甄審規定之限制;如新職之職系專長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俟安排專長轉換訓練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行銓敘審定。留職停薪人員經移撥者,應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移撥機關繼續執行,移撥機關應注意保留相當職等職務之職缺,供其復職。

三、所派新職所支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及主管人員移撥調整為非主管人員,不合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其新職所支俸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均准予補足差額,但差額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已獲核定之住宅輔購(建)貸款,仍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未及覓購房屋辦妥貸款簽約手續者,准予寬延至貸款金融機構融資契約屆滿之日前辦理完竣。

五、移撥人員得繼續參加各該機關所屬之福利互助,年資並應予併計;已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者,並得按原約定利率及償還期間,由新機關按月扣繳。

六、原借(配)住職務宿舍、單身宿舍、眷屬宿舍者,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嗣後如經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七、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訓練進修或刻正訓練進修者,新職機關應同意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機關同意核給之假別給假,移撥當學期仍依原機關同意核給之金額或比例給予補助。公費出國進修之人員,如不願接受移撥而辦理退休、資遣時,其已領受之各項公費,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八、約聘僱人員不願隨同業務移撥者,除依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核給離職儲金外,另依年資或離職時間,加發一定月數之月支報酬。

九、退離人員退出原參加之勞保,如有損失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十、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配合政府改造而自願辦理退休、資遣者,其權益保障事項與公務人員相當部分,比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十一、原支給機關經整併者,其退休金、撫慰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支給,以其業務承受機關為支給機關。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則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支給機關為支給機關。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支給比照辦理。

十二、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未經裁撤或整併者,其所屬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之照護由其原服務機關繼續辦理;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整併者,應由其上級機關或整併後之機關或業務承受機關繼續辦理。

十三、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分別成立權益保障諮詢服務中心,並設立專線、信箱及全球資訊網址,以提供員工有關權益保障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