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澄清學校教師兼任教學、研究相關之行政性主管職務疑義

銓敘部澄清學校教師兼任教學、研究相關之行政性主管職務,依行政院審查通過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規定,係由教育、銓敘兩部及考試、行政兩院認定,並無不當。
針對中華日報本(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刊載,行政院審查通過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第六十條有關教師兼任教學、研究相關行政職務,必須由教育部擬定後函請銓敘部轉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因該修法意見係由銓敘部提出,致引起各大學質疑銓敘部想要捉權並有干預大學學術自主之嫌一事,銓敘部本日(十二月六日)特予澄清說明。
銓敘部表示,對於學校部分涉及教學及研究之行政性主管職務由教師兼任之作法,銓敘部歷來均予尊重。但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後,明定學校職員之任用,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銓審事宜。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含學校︶不得指派未具該法第九條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考績升等資格之人員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因此,教育人員相關法規中,有關部分屬於職員且為行政性主管職務得由教師兼任之規定,如非以法律規定者,基於前述法律優位原則,自宜配合檢討修正,以符法制並利執行。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將教師得兼任行政性主管職務之相關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涉及相關教育人員法律之修正,為免逐法修正,緩不濟急,因適值行政院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並均邀請銓敘部出席,爰建議於該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中增訂有關與教學、研究相關之行政性主管職務,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請銓敘部轉陳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後,得由教師兼任之授權規定,以期兼顧學校業務推展並符法制要求,該項建議並獲行政院審查會採納,目前該條例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會銜中,銓敘部完全基於依法行政及政府機關間相互配合之立場考量法制之修正,更何況依上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將來完成立法後,有關教師兼任教學、研究相關行政主管職務,必須由教育、銓敘兩部及考試、行政兩院會同認定,權責及程序均極為嚴謹,並無媒體報導所稱捉權及干預學術自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