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已完成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停發退休金規定之研擬,且納入送請考試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並無報載所謂「於下周二開會研商,為領雙薪的卸任高官解套」一事 有關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銓敘部主管之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二類人員中,政務人員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只要再任由政府捐助經費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即需停止月退職金。至於公務人員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令相關規定,需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且待遇達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級合計數額者,始得停止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並無賦予符合停發規定人員得擇領退休金或再任職務待遇之依據。
又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再任停發退休金等標準之差異,銓敘部已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23條,增訂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同之規定即領受月退休金後任職政府捐助經費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即需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亦未有須停發退休金人員得擇領退休金或再任職務待遇之規定。銓敘部對於公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已納入送請考試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範,並無報載所謂「銓敘部可望於下周二開會研商,修法為領雙薪的卸任高官解套」一事。至於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所支領之薪水或待遇之規範標準,則屬於進用該退休人員之財團法人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非屬銓敘部主管範圍,銓敘部尊重立法院及各該主管機關權責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