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或該局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之任職年資,可否購買疑義,說明如下:一、查銓敘部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台特二字第一四三四二○五號函釋規定略以,有關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前進用之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之年資,如未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核給退休金者,同意比照行政機關臨時人員之年資採計規定辦理,亦即其於六十一年十二月前之任職年資,得視同臨時人員年資並准予併計退休年資。準此,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前進用之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之年資,僅得採計至六十一年十二月止,合先敘明。二、復查銓敘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退三字第一八六○○一三號書函略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依本法退休人員,具有左列曾任年資,得合併計算: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至於公營事業機構年資,需為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或參照勞動基準法訂定者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始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該公司後,如未選擇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者,渠等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其曾任年資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三、又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員申請補繳自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七年九月止,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技教員」或該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高級業務員(專員)」之任職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乙案,依銓敘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退二字第一九五五八八六號書函釋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任技教員年資,依前開規定僅得採計至六十一年十二月止,故○員該段年資無法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員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高級業務員(專員)年資,依本部檔存資料係屬銓敘審定有案人員,且依考試院院會第九屆第六十次會議決議,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其人員之任用審查已無須送本部辦理。準此,○員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止任高級業務員(專員)之年資,因係屬銓敘審定有案人員,故得以購買該段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四、綜上所述,有關購買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該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之任職年資,本會統一補充規定,服務機關應檢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其證明書除查註「該員為編制內職員、該段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採計為退休年資(勞動基準法或參照勞動基準法訂定者除外)、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外,另須加註「該員未選擇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並檢附「銓敘部審定函(如無審定函須檢附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證件函送本會,俾作為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