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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部分執行內涵,決議由銓敘部併94.11.10.決議方案依權責自行負責處理,並預定95.2.16.實施

考試院第10屆第166次會議今(5)日審議銓敘部94年11月29日所報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之部分執行內涵,決議對於考試院全院聯席審查會經過4次審查結果有關事項,由銓敘部併同考試院94年11月10日第158次會議決議之方案,參酌軍教方案處理內涵,合理斟酌配套,由銓敘部依權責自行負責處理。

  銓敘部表示,考試院已決議由銓敘部在該院94年11月10日第158次會議決議之方案架構下,依權責就方案之部分執行內涵自行負責處理,且考試院針對本案已召開4次全院聯席審查會,其中對於審查結果已有共識部分,銓敘部將遵照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一、改革方案實施後,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計算,採固定方式辦理;但如遇有特殊情形,銓敘部將會再做通盤檢討,以免影響退休人員生活。

二、有關現職待遇之計算標準部分:

 (一)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部分:均按最後在職之待遇標準計算;已退休人員則按退休生效時之等級,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二)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職務加給平均計算。

  2.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達3年以上者,得依其退休等級,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但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職務)3年以下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按定額標準減半計算。

  3. 對於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除依上述2種方式,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外,亦得選擇按退休生效時之等級,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算。

  至於改革方案之部分執行內涵尚未獲得共識部分,以及軍公教人員方案之衡平性問題,銓敘部預定於下周再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等主管機關開會討論。有關各界所關心的實施日期問題,銓敘部則表示,將協商行政院同步於2月16日施行。

  銓敘部表示,優惠存款制度係政府早期基於一般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低而為之政策性福利措施,有其特殊之歷史背景,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不得再享有此種優惠措施。本次改革係緣於兼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人員,由於其舊制年資之退休給與仍得辦理18%優惠存款,致部分人員之退休所得有超過現職待遇之不合理現象。該部審酌優惠存款制度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形均有所變遷,公務人員待遇已有所成長,退休所得內涵亦逐步調整改善,加以金融機構存款低利率之趨勢,故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適度維護退休公務人員權益,並兼顧國家資源之整體分配等考量下,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銓敘部為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除曾邀集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研議,歷經半年餘不斷溝通、協調外,並曾提報2次考試委員座談會,另該部就改革方案之內容,亦經2次正式函報考試院審議,共計召開10次聯席審查會議,期間並曾舉辦公聽會,始審議完竣,研議過程極為嚴謹。

  改革方案實施後,可以預見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將趨於合理,同時亦能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安適之生活;又因部分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將較現制減少,故可能考量於適當年齡再辦理退休,使平均退休年齡提高,產生延緩退休潮之效應,有利於人力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另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額度之檢討調整,將可節省政府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出。

附表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等 職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簡任(派)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5,000
10 4,500
薦任(派) 9 4,000
8 3,500
7 3,000
6 2,500
委任(派) 5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