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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基金人員房屋貸款申貸期限

本會為協助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人員購置或修繕住宅,前曾於八十六年一月與台灣省合作金庫合作辦理「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房屋貸款」,並於八十六年七月及八十七年一月將申貸期限延長二次至本(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茲因申貸期限又將屆至,為應參加基金人員之需求,特將本項貸款之申貸期限再予延長一年,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基金人員如有欲申貸者,只須洽各機關人事單位索取貸款申請書,填妥後由機關於申請書表後段加蓋大印、關防或圖記,逕送承辦行庫辦理,無須另外備文。
茲將本次房屋貸款之主要規定分述如下: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資格:參加本基金且無信用不良紀錄之人員。
 

   
(三)貸款利率: 首次購屋貸款:依合庫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7.635%)加碼0.一個百分點(即目前為年息7.735%)。 一般購屋及修繕貸款:依合庫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7.635%)加碼0.五二五個百分點,(即目前為年息8.16%)。
 

 
(四)貸款期間種類:依房屋耐用年限,購屋最長三十年,房屋修繕最長二十年。
 

   
(五)貸款額度: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六)還本付息方式:(由借款人任選其一)
1.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本金攤還之寬限期最長為七年,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依承辦銀行提供之還本付息方式,由借款人個別與銀行商議訂定之。 此次延長房屋貸款申貸期限,適逢政府以郵政儲金轉存款推出年利率五.九五 %之低利貸款,貸款之額度共計一千五百億元,其中一千二百億元限購置新成屋,另三百億元供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中古屋或新成屋,每戶貸款限額在台北市為二百五十萬元,其他地區為二百萬元。故凡本基金參加人員,若有符合中央銀行所提貸款條件者,請優先申請該項貸款,不足之數可再向合作金庫申請與本基金合作之貸款支應。以期使參加基金人員能夠得到最優惠之利率,詳細情形可向合作金庫各總分支機構或本會財務組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