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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銓敘部表示,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檢討若干不合時宜規定,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報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業於95年2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納入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內容

   現行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年滿5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相對於我國人口老化趨勢的日益顯著,上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顯屬偏低。為增進退休制度之合理健全,銓敘部爰研究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並經參酌94年4月至6月至各縣市辦理30場次座談會議與會人員意見修正後,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其主要內容為:

  (一)延後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修正草案施行後新進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辦理自願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上延後至60歲;如任職年資較長(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為55歲。

  (二)保障措施:

    修正草案施行前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如自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亦即受保障適用原規定之人數為42,665人。)

  (三)過渡措施:

    方案實施時已在職但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人員,訂定10年之過渡期間,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在修正草案施行後之10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除應符合任職滿25年及年滿50歲之條件外,其任職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尚須符合或大於退休年度指標數,始得於退休時立即領取月退休金。所謂指標數係指公務人員服務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例如外界所指「75制」即將現行服務滿25年、年滿50歲即得支領月退休金規定中之25年與50歲相加所得之數額。而所稱「85制」即將現行服務滿25年、年滿50歲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規定,至方案實施後11年起,延為60歲,其25年任職年資與60歲合計數額為85,即外界所稱「85制」。本修正草案實施之第1年,仍維持指標數為75,亦即在方案實施第1年間,仍維持「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之月退休金領取條件;至方案實施第2年起始以逐年加1的方式增加,至第10年指標數為84;直至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始為85。即在第11年後,任職滿25年以上辦理自願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均延後至60歲;如任職年資較長(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但在此10年過渡期間內,年滿50歲以上擬申請自願退休者,其個人實際年齡及服務年資之合計數,如大於或等於指標數時,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因此,法定指標數雖將逐年增加1單位,由75增加至85,但公務人員每多任職1年,其年齡及服務年資均同步增加,等於增加2單位,因此公務人員個人指標數增加之速度,高於規定之指標數,使公務人員個人之年資與年齡合計數額容易追趕指標數逐年調高速度,應屬於溫和漸進之過渡改革措施。

  (四)展期與減額年金支配套措施:

    1、展期領取月退休金:即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並至年滿60歲(任年資25年以上,不滿30年者)或年滿55歲(任職年資30年以上者),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2、減額月退休金:符合自願退休條件選擇先行辦理退休者,亦得選擇在尚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提早領取月退休金,但提前1年應減少4%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減少20%(任職25年以上未滿30年者,最早提前於55歲開始領取減額20%之月退休金;任職滿30年以上者,最早提前於50歲開始領取減額20%之月退休金)。

  (五)方案影響評估:

    1、為進一步瞭解本方案之影響程度,銓敘部業已委託專業精算機構進行財務影響評估。依據受託精算機構94年10月之估算,現職參加退撫基金公務人員為283,498人,如自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方案,至105年年底之10年過渡期間,適用指標數規定辦理自願退休之人數為52,785人,但僅有8,216人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較現行規定會有延後情形。

    2、據上開估算可知,本方案因有10年過渡期間,且對現職已符合領取月退休金條件人員有所保障,係屬溫和漸進之改革措施,對於現職人員之影響程度力求減至最低。然而由於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月退休起支年齡將在本方案實施10年以後,延後至55歲或60歲,長期而言,自得減少退休金之不合理支出,進而增進退撫基金之財務健全。

 二、增訂彈性退休條件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適用。

 三、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四、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

  配合目前社會型態,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核心家庭成員,另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其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五、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

 六、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百分比。

  為維持退休人員適當之生活水準與現職人員待遇間之合理平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應不得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一定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