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自93年1月1日起,已改為離職儲金制,不再發給退職金;另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業自95年2月16日實施,對於軍公教優惠存款造成國家之財政負擔已有所減輕 針對台灣日報本(95)年5月15日所載葉維川先生之撰文稱:政務官任職兩年即可領取退職金,致各級政府須編列預算予以支應,影響國家其他建設,以及軍公教18%優惠存款,每年花費政府預算數百億元等情,銓敘部表示,政務人員自93年1月1日以後之任職年資,僅得領取離職儲金,不再發給退職金。另該部業自本年2月16日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以解決軍公教18%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造成國家財政負擔之問題及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之不合理現象。
銓敘部表示,93年1月1日施行之政務人員退撫條例規定,已將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改為確定提撥之離職儲金制並限定須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始得參加離職儲金並於退職時發給儲金本息。另對於該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者,則訂有過渡保障規定,使其於92年12月31日以前之年資得繼續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因此,政務人員自93年1月1日以後之任職年資,已不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定「任職滿2年以上,發給退職金」之規定。
至於報載退休軍公教人員辦理18%優惠存款,每年花費政府預算數百億元一節,銓敘部則表示有鑑於18%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成為國家財政負擔,該部業自本年2月16日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對於部分退休所得相較於現職待遇有偏高情形之人員,酌予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目前改革方案雖經立法院院會交付黨團協商,且立法委員對於改革方案之內容仍存有不同意見,但對於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必須進行改革,已形成共識。故就實務而言,改革方案實施後,對於減輕政府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財政負擔,應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