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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發布文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九八○○○四四七五一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九八○○六二六一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修正法條

第 十三 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