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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入門(About Option)(上)

  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台指選擇權合約規格

台指選擇權合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英文代碼 TX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8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 履約價格8000點以上,未達12000點:近月契約為20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 履約價格1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0點,季月契約為800點
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五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 格契約:
1.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2.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三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 權利金報價10點以下:0.1點(5元)
權利金報價10點以上,50點以下:0.5點(25元)
權利金報價50點以上,500點以下:1點(50元)
權利金報價500點以上,1000點以下:5點(250元)
權利金報價1000點以上:1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七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人7,200契約
2. 法人機構14,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到期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資料來源:期交所及寶來瑞富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