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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政)、教、軍人員年金改革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之計算方式及確認流程

有關107年度下半年年金改革節省經費,分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國防部會同輔導會確定,並應於109年度挹注退撫基金,相關計算方式及確認流程,各主管機關說明如下:
一、公(政)務人員部分:
(一)依退撫法第40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依退撫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調降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因年金改革每年節省之退 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上開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3月1日前確定;相關撥付事項及程序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2條所定之相關作業程序,將每年度節省之退撫經費,依法編列預算後撥付入退撫基金;上述挹注基金金額資料應揭露於銓敘部網站。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亦有相同規範。
(二)銓敘部前於107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會議確認各項作業流程,並於108年1月8日以部退三字第1084690788號書函通知中央暨地方人事主管機關辦理節省經費挹注基金之金額確認與彙報事宜。復經銓敘部審核各級政府彙報挹注基金金額,於108年1月31日召開挹注基金金額確認會議竣事,旋經提報108年2月21日考試院第12屆第2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年月23日經行政院會同確定在案。嗣就上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確定之挹注退撫基金金額,公告於銓敘部網站之挹注基金專區。
(三)為落實年金改革節省之退撫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之規定,銓敘部前開108年1月8日書函,業就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各年度辦理時程,確立應挹注基金金額之計算標準(包括以銓敘部審定資料聯結退撫給與發放之資訊系統比對各級政府節省之月退休<職>金與優惠存款利息)、彙報程序以及編列預算與撥付退撫基金等作業期程,確保應挹注基金金額正確並如數全額撥付退撫基金等事項,逐一明列規範,已將挹注基金之計算方式及確認過程完整說明。【詳如銓敘部網站挹注基金專區(點選可連結)
二、教育人員部分: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0條規定,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上開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3月1日前確定;相關撥付事項及程序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2條所定之相關作業程序,將每年度節省之退撫經費,依法編列預算後撥付入退撫基金;上述挹注基金金額資料應揭露於基金管理機關網站。
(二)教育部108年1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11725號書函通知中央暨地方人事主管機關辦理節省經費挹注基金之金額確認與彙報事宜,於108年2月13日依該部所定程序完成學校教職員挹注金額確認,並於108年2月21日經考試院第12屆第226次會議審議通過,於同年月22日經行政院會同確定在案。前開教育部108年1月23日函業就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各年度辦理時程,確立應挹注基金金額之計算標準、彙報程序以及編列預算與撥付退撫基金等作業期程,確保應挹注基金金額正確並如數全額撥付退撫基金等事項,逐一明列規範,已將挹注基金之計算方式及確認過程完整說明。【詳如教育部網站電子布告欄(點選可連結)
三、軍職人員部分: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規定略以,軍官、士官退除所得依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規定扣減後,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挹注金額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確定,再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退撫基金,相關額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
(二)輔導會依國防部及臺銀提供資料,依實際發放結果計算,於108年2月26日函復國防部提供挹注額度計算:月退俸可節省3億8,373萬8,549元,退伍金可節省1,739萬732元,合計4億112萬9,281元。國防部即於108年3月6日會同輔導會召開挹注額度確認會議,經該會說明計算過程及國防部人次室、主計局等單位協審,107年7至12月間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確認輔導會計算結果。【詳如國防部函復說明(點選可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