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條約第50條
里斯本條約是歐盟為了解決歐盟制憲危機,在2007年推出的條約,被視為「簡化版歐盟憲法」,並於2009年元旦正式生效。其第50條則是明列如會員國欲退出的相關規章、程序與期限。 一旦會員國向歐盟理事會提交退出申請,啟動該條款機制,該國就必須在2年的談判期限內,與歐盟其他會員國進行談判,商討退出後在外交、簽證、關稅、金融貿易條約等新協議,這些協議還需要歐盟會員國同意、歐洲議會通過。就算談到一半想打退堂鼓,也必須依里斯本條約49條規定,重新加入歐盟。英國將首次動用里斯本條約50條,這從未驗證,亦無前例可循,加上歐盟各國勢將以本國利益為先,不會輕易向英國讓步,讓談判的時程與結果更加難以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