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於昨日(95年1月17日)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同時函送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以作為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辦理之依據;另有關方案之執行內涵,該部已依考試院95年1月5日決議,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討定案,並確定自95年2月16日實施。 銓敘部表示,依據修正後之優惠存款要點規定,未來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之一定上限百分比;如有超過,將以調整其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方式降低其月退休所得。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 基本原則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之退休給與不作變動前提下,減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之金額。
(二)18%優惠存款利率仍予維持,不予取消。
(三)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不作限制。
(四)改革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俟方案實施後優惠存款儲存期限屆滿時,再適用改革方案之規定。
(五)依改革方案規定之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核定不再變動。
二、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每月退休所得以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85%為上限,其後每增1年,上限增加1%,以增至95%為限;但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年資25年以下者,以75%為上限,其後每增1年,上限增加0.5%,以增至80%為限。兼領月退休(職)金者,其百分比上限按兼領月退休(職)金比例折算。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三、計算標準
(一)現職待遇之計算標準部分:含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
1、本俸(年功俸)及年終工作獎金部分:均按最後在職之待遇標準計算;已退休人員則按退休生效時之等級,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2、專業加給部分:依各專業加給表適用總人數所計算各職等專業加給之加權平均數,亦即各種專業加給表適用人員,依其職等均適用同一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數額(如附表1)。
3、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可由退休公務人員,以最有利於己之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職務加給平均計算。
(2)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達3年以上者,得依其退休等級,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2)。但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職務)3年以下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按定額標準減半計算。
(3)對於方案實施前已退休人員除依上述2種方式,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列外,亦得選擇按退休生效時之等級,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列。
(二)每月退休所得之計算標準部分:含月退休(職)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之1/12,均依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已退休人員則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銓敘部強調,改革方案仍將於95年2月16日如期實施。目前,該部已配合改革方案之內容,設計完成電腦審查作業系統與電腦試算程式,將於日內登載於該部網站,供公務人員自行試算。另為使公務人員充分瞭解方案內容,該部除已將完整之改革方案登載於該部網站外,亦預定於95年1月底至2月中旬,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行4場次之分區宣導講習會。此外,公務人員或已退休公務人員(不含軍、教人員)對於方案內容如仍有疑義者,可逕洽(02)8236-6622〜8236-6630之九條專線電話,該部將指定專人為公務人員解答相關問題。
附表1 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職等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單位:元) |
14職等 |
41,280 |
13職等 |
38,930 |
12職等 |
37,720 |
11職等 |
34,400 |
10職等 |
32,150 |
9職等 |
27,310 |
8職等 |
26,240 |
7職等 |
23,520 |
6職等 |
22,640 |
5職等 |
19,670 |
4職等 |
18,890 |
3職等 |
18,630 |
2職等 |
18,110 |
1職等 |
17,900 |
雇員 |
17,750 |
附表2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等 |
職等 |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
簡任 |
14 |
6,500 |
13 |
6,000 |
12 |
5,500 |
11 |
5,000 |
10 |
4,500 |
薦任 |
9 |
4,000 |
8 |
3,500 |
7 |
3,000 |
6 |
2,500 |
委任 |
5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