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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業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施行細則將再進一步合理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銓敘部朱部長武獻今(17)日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順利經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完成三讀程序,並奉總統於本(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與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繳費義務相同,而88年5月3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之養老給付之計算方式,使部分兼具修法前後年資合計達30年以上者,較全屬修法後年資為30年者,仍無法領取最高36個月之養老給付,爰增定補救之規定,使是類人員亦能領最高36個月之養老給付。

二、公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及軍人保險同為社會保險,但目前各保險之年資尚無法相互採認,且依現行本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如因身分的改變退保而改投其他社會保險,又未能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要件時,其所具保險年資形同放棄,為保障其養老給付權益,並減少公、私部門人才交流的障礙,爰予以增列改投其他社會保險者,將來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退出公保時之保險俸(薪)給,請領原公保年資之養老給付。

三、將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提昇位階,改於本法中明文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以使被保險人之權益受法律明文之規範及保障。

四、因應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底前改制為民營,將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之規定加以修正,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適當之機關(構)為承保機關,以利於公保業務之承接運作。

  朱部長表示,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將使被保險人權益受到更合理保障,並有利於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實有相當之重要性;另銓敘部對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業已配合本法之修正,積極研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