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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領受人亡故無對象追繳誤撥金額處理程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台管業一字第0950588908號函發布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因未即時接獲退撫案件核定主管機關或原服務機關、學校之通報或內政部戶政單位之查報,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各類定期退撫給與(包括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退休俸、月撫慰金、贍養金、贍養金半數、年撫卹金),領受人於領受期間亡故喪失領受權之事實,致造成誤撥本基金,且因亡故人員無遺族及法定繼承人,致無對象追繳誤撥金額之案件,特訂定本程序。 二、 本會經向亡故領受人退撫案件核定主管機關或原服務機關、學校查明,本基金各類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亡故且無遺族及法定繼承人,致無對象追繳誤撥金額,應即函請本會委託代收代付本基金之金融機構查明亡故領受人員所指定之帳戶,該筆誤撥金額是否經提領,若未經提領或雖經提領,但帳戶餘額仍高於誤撥金額,則依本會請代收代付銀行止付退撫給與作業程序規定,函請銀行協助辦理扣款,將該筆誤撥金額沖回本會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三、 經本會委託代收代付本基金之金融機構查明,亡故領受人員之銀行帳戶已不存在,或雖存在但已無餘額或餘額不足,無法追回該筆誤撥金額,經向亡故領受人退撫案件核定主管機關或原服務機關、學校查明,若有代為處理亡故人員後事或遺產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則函請其協助開立以本會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掛號函送本會,退還該筆誤撥金額。 四、 代為處理亡故人員後事或遺產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如受有利益無正當事由不予退還該筆誤撥金額,則依本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程序,請其於本會催繳通知文到十日內,開立以本會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掛號函送本會繳回該筆誤撥金額,若逾期未繳回,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計不當得利之利息,再次通知於一個月內繳回。若逾期仍未繳回,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執行。 五、 發現誤撥之事實,應先通知本會會計室,提列為其他應收款。經第二點至第四點催收程序後,確定無法追回誤撥之金額部分,則檢具相關催收資料,依本基金逾期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將該筆誤撥款未能追回之金額轉銷為呆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