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依軍公教人員退撫法令規定,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選擇繼續繳付者,得遞延3年繳付;於遞延3年期滿前,亦得自願提前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