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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4月24日台九十孝一字第03814號解釋函

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4月24日台九十孝一字第03814號解釋函: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收益之計算,是否應含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一案,為與以往年度之處理一致性起見,該基金會計帳列之年度收益,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列,惟在計算國庫應補足收益差額時,其用之三年平均收益,應將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