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特定用途的貸款。如基金管理會為期所有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於結婚、生育、子女出國留學或急難需要用錢時,能夠適時獲得紓解,與臺灣銀行(自96年度起未再續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辦理參加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關參加基金人員福利事項之基金運用範圍,僅限於與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指定用途貸款歷來均借用退撫基金代收代付銀行之龐大資金及授信專業加以規劃,並由合作銀行自行籌措資金及負擔授信風險,承辦銀行對於辦理之對象,不能因參加基金人員機關位址偏遠或人數多寡而有所選擇,更不能因金融體系資金之緊俏,而有參加人員符合申貸規定,卻申貸無著之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