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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之退撫給與案件,因重行審定變更給與種類或內容,或領受人有因註銷退撫給與案件或有依法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之情事,致有溢撥情形者,如何繳回溢領新制退撫給與?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問答類別

退撫新制給與核撥作業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規定,對於溢撥者,由本局函知領受人,並請軍職人員之審定機關、公務及教育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交,於接獲通知30日內,持函附之「領受人繳回已領退撫給與繳款單」,向本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一次繳足;屆期未繳回者,依相關規定加計利息,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