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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改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依銓敘部88年7月26日88台特三字第1785962號書函規定略以,84年7月1日以後經國防部查註得併計公職退休之國軍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年資,除自87年7月1日改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外,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依8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一)自84年7月1日至87年6月30日止,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項)前開規定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退休。
(二)自87年7月1日起,國軍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改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年資自不得補繳基金費用,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