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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考試)期間得否參加基金?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

問答類別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一、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規定,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復應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