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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基金人員於月中亡故,當月份基金費用如何繳交?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問答類別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1年4月26日(71)局肆字第11868號函釋規定:「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是以,參加基金人員亡故當月係視同現職人員發給全月之薪津,故其基金費用亦應整月報繳。
【例】:王○○於112年3月3日亡故,則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操作王○○退離原因選擇「死亡」(整月計費)選項,退離生效日期為112年3月3日亡故當天,並繳交112年3月份整月之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