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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之加入原因「調任」與「轉任」,有何不同?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教育人員

問答類別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一、「調任」:本項為「整月」計費,係指由同為參加退撫基金機關間之調動,且身分別並未變更。 【例】:王○○在A機關時係公務人員,於112年3月3日調至B機關時亦係公務人員之身分,則A機關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退離原因選擇「轉調機關」選項,退離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日,繳交112年3月份整月退撫基金費用;B機關則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加入原因選擇「調任」選項,加入生效日期為112年4月1日,並自112年4月1日起繳交退撫基金費用。
二、「轉任」:本項為「破月」計費,係指由同為參加退撫基金機關間之調動,惟身分別已變更。 【例】:王○○在A機關時係公務人員,於112年3月3日調至B學校時擔任教育人員身分,則A機關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退離原因選擇「其他」選項,退離生效日期為112年3月3日,繳交112年3月1日至同年月2日共2天之退撫基金費用;B學校則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加入原因選擇「轉任」選項,加入生效日期為112年3月3日,並繳交112年3月3日至同年月31日共29天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