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調任新機關學校後,其考績始經核定,變俸差額應由新機關學校抑或由舊機關學校繳納?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教育人員

問答類別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依本局85年4月22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第0013925號函規定,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調任新機關後,考績變俸始經核定,其變俸差額應由新機關辦理繳納。
【例】:王○○原任職於A機關,俸點為280俸點,於107年2月3日調至B機關,而106年考績於107年4月始經主管機關核定由280俸點晉級至290俸點,因107年4月王員已在B機關,故應由B機關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日起補繳280至290俸點之變俸差額。
【例】:李○○原任職於A學校,薪點為330元,於107年8月1日調至B學校,而106學年度考績於107年10月始經核定由薪點330元晉級至薪點350元,因107年10月李員已在B學校,故應由B學校溯自107年8月1日生效日起補繳薪點330至350元之變俸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