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懸(實)缺:
教育部88年10月11日台(88)人(三)字第88117089號函釋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顧及信賴保護原則,其於本函釋發布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即88年10月11日以後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經折抵教育實習之代理(課)教師年資,不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兵缺:
教育部96年11月26日台人(三)字第0960176722號函釋規定略以,96年12月31日前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採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