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任代理(課)年資時效規定:依教育部90年11月5日台(90)人(三)字第90154186號書函及92年12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20180198號函規定,應於日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初任教師)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二、曾服軍職年資時效規定:教育部93年10月22日台人(三)字第0930138738號書函及93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30123006號書函規定,於初任學校教職員之日起或復職復薪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三、如係屬承辦人員行政疏失致當事人未及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情形:教育部94年7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568號書函規定,逾5年不得補繳年資,其原因因屬執行層面問題,應由該主管機關秉權責自行妥處。四、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修正申請時效為10年,如尚有疑義,請逕洽法令主管機關教育部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