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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條文修正公布並追溯110年1月1日生效,相關新制退撫給與核課所得稅事宜。

       茲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條文修正通過,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人員,須依法核課退職所得;109年12月31日前已退者,所支新制定期給與仍依原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將依規定按其「新制退撫給與總額」乘以其於「修法後繳付退撫基金期間應稅年資」占其「所具退撫新制總年資」之比例(計算至月)核算其新制退職所得,如有符合扣繳標準者,本會將以書面通知領受人知悉。如有疑義,請電洽本會業務組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