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表示:銓敘部為政務官退職法制及執行之主管機關,基於政府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及避免產生政務官退職法律適用之空窗期,銓敘部本於職責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溝通協調,再延長一年,洵屬當然,與黨政關係良好與否無關。 銓敘部針對今(十二月十六日)日報載:銓敘部部長昨日拜訪立法院王院長及相關立法委員,協調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再延長一年適用期限一案,因若干報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特提出澄清說明。 銓敘部表示:銓敘部係政務人員退職法制及執行之主管機關,基於政府之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之空窗期,且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亦多有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如美國、德國、英國、日本及韓國等之政務人員退職,亦均訂有退休(職)金制度,並非我國政務人員退職,始得發給退職金。銓敘部爰本於職責主動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溝通協調,促使其瞭解再延長一年之必要性與具體理由,實係基於職權所為,與部長黨政關係良好與否毫無關係,事實上亦無任何高層有指示溝通之情形。 又現行條例如無法延長至明年底,現職政務人員計有三O一位,而造成現職政務人員大量辦理退職,經銓敘部影響評估,經洽請各政務人員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供各該政務人員迄至本年十二月底之任職年資估算結果,現任三O一位政務人員中,扣除未符合政務人員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條件之人數一一二人後,計有一八九人得依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其中一一八人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即任政務人員,佔百分之六十二。因此,報載政務人員依政黨屬性被歸為泛藍之政務人員有一一八人,被歸為泛綠之政務人員有三O八人之敘述,顯與事實不符。 另按現行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落日條款之規定,係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十日審查「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草案,鑒於近年相關法律變更及實際需要,本案雖有過渡條款之性質,而作階段性修正,但為兼顧事實,且基於改革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原則與政務人員範圍之界定,以建立政務人員人事制度,認為要真正落實保障政務人員之權益,考試院及行政院應儘快作第二階段修正,提出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條例」送立法院審議。為期該二法能早日完成,倘能在本條例再予規定期限,增訂落日條款,當更能有助於推動重新建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遂經協商後決議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正為「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即本條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失其效力,該條例名稱並修正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銓敘部爰配合上開落日條款規定,及基於法規之精簡,參酌德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合併立法之體例,研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嗣以本條例草案恐無法於八十九年底完成立法程序,經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增列第十九條第四項:「本條例施行期限,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立法公布施行。惟迄立法院第四屆會期結束,本條例草案尚未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屆期不續審之規定,本部爰就原草案部分條文酌作修正,再報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再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今仍未完成審議,因此,在新的退職法律未通過前,考試院爰與行政院依上開條例規定,第三度函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施行期限至本(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嗣因配合政府改造,銓敘部再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給與條例」草案恐無法於本年年底前完成立法並施行,考試院與行政院爰依現行條例規定,於本年十二月一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同意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施行期限,再延長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免政務人員之退職,失其法律適用依據。此種延長純屬依法行政,並無不合,因此,我國政務人員之請領退職酬勞金,係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為請領依據,非政務人員之分贓或自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