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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送立法院待審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與常務人員之永業化保障已合理區隔,事務官年資不能併計政務官年資

銓敘部表示:目前已送立法院待審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對於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已有重大變革,與常務人員之永業化保障已合理區隔,事務官年資不能併計政務官年資。

銓敘部表示,關於陳總統十二月十七日蒞臨考試院主辦之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大會致詞時,提及政務官與事務官有別,政務官之保障不宜比照事務官,政務官之退職制度應先行改革等節。該部說明,陳總統所提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改革,與考試院的政務官法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按該部前為配合現行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落日條款,因應我國政黨政治發展之趨勢,以及政務人員高風險、低保障之職務特性,業已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二度報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進一步指出,上述已送立法院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主要之特色有三:(一)僅有一次退職金之設計,取消現行政務人員服務十五年以上得請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二)退職年資之採計,以政務人員年資為限,亦即事務官之年資不得併計政務人員年資。(三)適用對象以政務人員法草案所稱政務人員為限。因此,如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退撫法制得以早日完成立法,將可達到明確區分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分際,達到制度改革的目標。  

至於現行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施行期限,擬再延長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主要係因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立法院尚未完成審議程序,為避免人事法制產生空窗期,並維護法制過渡期間現職政務人員的退職權益,爰經考試、行政兩院依據上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會銜於本年十二月一日函請立法院同意延長一年,至於能否獲得立法院之同意,當尊重該院之審議結果。事實上本案純屬人事法制作業過渡期中,不得不採取之行政措施,並無政務官自肥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