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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決定中央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暫緩

考試院院會決定中央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暫緩

銓敘部表示,本(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院會決定,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暫緩,俟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中央業務及經費下授地方,及內政部研修中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定案後,再行通盤檢討。

按考試院於本年七月十六日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銓敘部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所研擬之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擬案,會中針對職務列等調整擬案,及行政院本年七月一日函考試院為配合政府改造相關作業,建議提高縣(市)政府簡任官等比例及相關職務之列等,並俟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中央業務及經費下授地方後,再予實施一案進行討論,經與會人員就調整時機及國家財政等因素予以考量後,決定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暫緩,俟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中央業務及經費下授地方,及內政部研修中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定案後,再行通盤檢討,該項決定於今(二十五)日提報考試院院會確定。

銓敘部表示,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考試院前曾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十四職等架構下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細部調整原則」,銓敘部並已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有關機關,依該細部調整原則完成中央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修正作業。惟因中央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涉及職務列等表與機關組織法律適用優先順序問題,必須循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使職務列等表取得一次優先機關組織法律適用之依據後,始得據以辦理。而九十年五月三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對其中第六條增列九十年職務列等調整得一次優先機關組織法律適用之依據部分,因各界對職務列等之調整仍有不同意見,認為宜俟舉辦公聽會獲致共識後再行研議,經決議先予刪除。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正式作成附帶決議,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請考試院儘速蒐集各方意見後,再研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揭職務列等表修正案,爰未付諸施行。

銓敘部隨即於本年二、三月間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在北、中、南、東地區舉辦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公聽會,並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舉行座談會,廣泛蒐集意見後,於五月間將重行修正之細部調整原則送請考試院審議。另行政院於七月一日亦來函考試院,為配合政府改造相關作業,貫徹中央權力下授地方,並利地方首長延攬優秀人才及加強中央與地方機關人才交流,協助縣市政之推動,建議將縣(市)政府簡任官等比例提高,及調高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或機關副首長及二級單位主管(課、隊長)等職務之列等。

銓敘部指出,本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針對銓敘部所研擬之職務列等調整擬案及行政院之建議召開全院審查會時,多數考試委員認為,政府近期內將積極進行政府改造、組織精簡,現階段職務列等大幅度調整,時機核有不宜,且縣(市)政府現存職務列等斷層問題,內政部可透過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放寬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之設置條件予以解決(即刪除或減少編制員額需二十人以上始可設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之條件);另職務調整應作通盤考量,並有一致性之標準,實不宜作個案考量而割裂處理,以免造成不公。又內政部正積極研修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所規劃之行政區調整案亦尚未定案,未來縣(市)政府將如何進行調整,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間相互關係究竟為何?目前均未明確,且行政院亦來函說明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將中央業務及經費下授地方案完成時再同步實施,惟相關法令究竟何時完成修正,亦無確切期程。會上並達成共識,考量現階段政府將進行政府改造,地方行政區可能重新調整劃分及政府財政所面臨之困難,加上地方制度法亦正研修中,爰決定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宜予暫緩,俟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定案後,再行通盤檢討。至於立法院之附帶決議,有關修正任用法部分,考試院亦會專函將目前暫緩辦理各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及暫不修法之原因向立法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