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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訂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

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訂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

銓敘部本日(七月三十日)表示:有關公務人員採計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等公務年資,予以提敘俸級之規定,原係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中,授權銓敘部訂定認定要點行之。嗣考量提敘制度與公務人員俸級權益息息相關,爰擬議將之提升於本法(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範,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此項擬議,業經納為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即有關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認定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銓敘部爰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授權,並配合檢討現行採計提敘之規定,擬具「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於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研商後,再提該部法規委員會及本日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又據銓敘部表示,該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 由於我國現行各類公務員人事制度,係採多元發展、多軌併行之管理,故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等不同類型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時,其原有公務年資應予採計提敘,以保障其權益。其曾任公務年資之採計,則須符合本辦法所定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三要件,始能據以提敘俸級。

二、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年終(度)考績(成、核)考列乙等以上,如未辦理年終考績(成、核)者,則須由原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等,俾與一般公務人員晉升俸級規定要件保持衡平,以維公平性。

三、 曾任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民選縣(市)長或鄉(鎮、市)長之服務年資,於轉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時,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按年採計提敘俸級。
四、本辦法為便於「職等相當」之認定,特訂有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之對照,以利執行。

銓敘部表示,本辦法草案除將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外,並已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以供各界參考。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銓敘部爰據以訂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以資適用。

本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規定本辦法之法源。(第一條)

二、規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規定本辦法所稱職等相當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之認定依據。(第三條)

四、規定曾任年資高資可以低採及不得重複採計。(第四條)

五、規定本辦法所稱性質相近認定之標準。(第五條)

六、規定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認定之標準。(第六條)

七、規定曾任年資之採認基準。(第七條)

八、規定不予採計提敘年資之範圍。(第八條)

九、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