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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開創公務人員結社權利新里程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開創公務人員結社權利新里程
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業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據銓敘部表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此兩種自由,既由憲法明文予以保障,即不應因特定人民之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喪失,然因現行法規中,除工會法第四條有明文禁止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組織工會外,尚乏專就公務人員得結社之相關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並考量公務人員係依法執行職務,與國家政務及民眾權益關係至鉅之特性,銓敘部爰自八十年起,陸續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及公聽會,聽取各地區、各層級公務人員之意見,並專案委託學者進行研究規劃;此外,該部亦派員分赴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實地訪察,以了解各該國家公務人員團體之組織、功能與運作狀況,及赴國內之台北市教師會、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台北律師公會、臺灣電力工會等相關團體,進行實地訪談與考察,了解其實地運作狀況後,研擬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報經考試院前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已完成朝野黨團協商程序。惟迄至第四屆會期結束,仍未能完成三讀程序,因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不予繼續審議,必須重依程序提案。為期本法草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施行,銓敘部爰參考立法院第四屆會期法制委員會審查決議及朝野協商情形,就原草案部分條文酌作修正後,再報經考試院審議通過,並於本年五月二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再度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之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該法共計五十二條條文,其內容主要具有下列五項特點:
一、揭示公務人員協會應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開創文官結社新里程。
二、賦予公務人員協會法人地位,並與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等,作明確之區隔。
三、會員採自由入會制,符合世界潮流及憲法精神。
四、公務人員協會組織模式區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以兼顧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行政機關生態及層級節制之特性。
五、組織功能係涵括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等機制,惟禁止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且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據銓敘部表示,未來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將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各部層級機關,經各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如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得加入同層級其他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至於各直轄市、縣(市)部分,則以行政區域為範圍,經區域內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亦得籌組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至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則由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之四分之一以上,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機關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之。
未來依該法成立之公務人員協會,對於「考試事項」、「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及「工作簡化事項」等有關事宜,均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至於如係「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事項,則可以要求與各該事項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受理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如未於期限內與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主管機關如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公務人員協會得進一步向銓敘部申請爭議裁決(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調解申請,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銓敘部),由爭議裁決委員會作最終之決定。爭議裁決委員會之決定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不得聲明不服。如經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機關,並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如機關未依規定辦理者,銓敘部則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則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違失事實。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之完成立法,是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後,象徵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的另一個新的里程碑。茲依該法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必須有一定人數之發起及會員參加,並依程序辦理立案登記後始得成立,另有關協會之運作、管理,以及協商、調解、爭議裁決機制等之作業程序及委員之產生等,亦需有妥善的配套措施,始足以順利推動,對銓敘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言,都是一項充滿挑戰性的新增業務,故該法第五十二條爰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銓敘部表示,已就相關配套事項積極進行研議規劃中,將於作好各項準備及宣導、輔導工作後,循程序報請考試院早日以命令指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施行日期,期能於最短期間內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