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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澄清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程序極為嚴謹,並無報載自作主張之情形

銓敘部澄清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均係依考試院政策指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意旨及立法院附帶決議辦理,研議過程並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財主單位共同參與及舉辦公聽會,程序極為嚴謹,並無報載自作主張之情形。
針對本(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媒體刊載考試院研擬提高中高階公務員職等、本屆試委月底任滿前會通過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及政院認財政不佳反對提高一事,銓敘部本(七)日特予澄清說明。
銓敘部表示,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修正,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係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歷次通盤修正職務列等表,均係由行政院相關單位擬具調整擬案,提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派員共同成立之專案小組邀集相關機關審查竣事後再提報考試院核定。本次職務列等表修正之緣起,係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八十八年全國人事主管會報提案建議,為配合精省作業,並平衡中央與地方職務列等,對於司處長、科長、課(股)長等關鍵性職務,以及介於上開職務間之關聯性職務之列等適度檢討調整。該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並依行政院蕭前院長與各部會科長座談會之結論及部分公務人員致行政院陳情函,致函銓敘部建議調整司處長、科長職務之列等,並建議實際著手檢討時,相關職務列等均應通盤考量。銓敘部隨即與該局成立專案小組,擬具調整方案,並經考試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議通過,同時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增列職務列等調整得一次優先機關組織法律適用之依據,以解決中央機關職務列等修正所涉與中央機關組織法律牴觸之法制問題。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由於前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案中,有關職務列等調整得一次優先機關組織法律適用之依據,未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審議通過,職務列等之調整案爰未付諸實行。本次再度擬具調整擬案,係因立法院於本(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案時,由於涉及文官制度職務列等之合理化、中央與地方職務列等之平衡及眾多公務人員之權益,乃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此次中央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仍應再舉辦公聽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銓敘部爰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於北、中、南、東四地區舉辦四場職務列等公聽會,並舉辦座談會邀請民意代表及學者專家就職務列等之調整交換意見,歷次會議中均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與會,並於相關會議中邀請財主單位表示意見後,始於本年五月間將調整擬案送請考試院審議,對於報載本次調整擬案,係考試院自作主張、為部分中高階職務變相加薪及財主單位一無所悉之情形,因與事實不符,該部特作以上澄清。
因本次係民國七十六年公務人員任用新制實施以來,第一次就關鍵性職務作通盤檢討,較之以前僅針對地方基層委任職務作局部職務列等調整有所不同,且行政院上週亦正式來函考試院,進一步建議將縣市地方特別關鍵職務(如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副主管、課長等職務及簡任職務比例由百分之十增加為百分之十五)先行調整。由於職務列等調整擬案,銓敘部已於本年五月三十日函報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院會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擇期審查,目前預訂於本年七月中旬召開第一次審查會,審查結果將併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至於職務列等調整可能涉及之財政問題,目前銓敘部正根據可能調整之職務數,估算所需增加之經費,將於會商行政院相關單位後,於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開會前,送請考試委員作為審議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