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本會之退撫給與案件,如當事人於其生效日前,申請註銷或更改給與種類或亡故須改辦撫卹時,各服務單位或軍職人員之核定主管機關仍請覈實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修訂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於退撫給與案件生效日前,先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本會暫緩撥付其給與,以避免發生溢撥新制退撫給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