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銓敘部表示,考試院與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會銜函送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前於本(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經提報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完成二、三讀程序。

銓敘部表示,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為:

一、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與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繳費義務相同,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之養老給付之計算方式,使部分兼具修法前後年資合計達三十年以上者,較全屬修法後年資為三十年者,仍無法領取最高三十六個月之養老給付,爰增定補救之規定。

二、公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及軍人保險同為社會保險,但目前各保險之年資尚無法相互採認,且依現行本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如因身分的改變,而改投其他社會保險,又未能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要件時,其所具保險年資形同放棄,為保障其老年給付權益,並減少公、私部門人才交流的障礙,爰予以增列改投其他社會保險者保留年資之規定。

三、將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提昇位階,改於本法中明文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並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四、因應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十二月底前改制為民營,將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之規定加以修正,以利於公保業務機關(構)之指定及承接。

銓敘部復指出,本次草案業經順利完成二、三讀,俟公布實施後,將使被保險人權益受到更合理保障,並有利於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實有相當之重要性;另該部對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業已配合本法之修正,積極研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