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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賦予公務人員結社權

銓敘部新聞稿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賦予公務人員結社權
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業於本(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經會議主席裁示,本案無須另外進行朝野協商,可逕送大會審議。
銓敘部表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此兩種自由,既由憲法明文予以保障,即不應因特定人民之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喪失,然因現行法規中,除工會法第四條明文禁止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組織工會外,尚乏專就公務人員得結社之相關事宜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並考量公務人員係依法執行職務,與國家政務及民眾權益關係至鉅之特性,銓敘部爰自八十年起,陸續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及公聽會,聽取各地區、各層級公務人員之意見,並專案委託學者進行研究規劃;此外,亦派員分赴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實地訪察,以了解各該國家公務人員團體之組織、功能與運作狀況,及赴國內之台北市教師會、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台北律師公會、臺灣電力工會等相關團體,進行實地訪談與考察,了解其實地運作狀況後,研擬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報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本年五月二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法草案內容主要具有下列五項特點:
一、揭示公務人員協會應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開創文官結社新里程。
二、賦予公務人員協會法人地位,並與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等,作明確之區隔。
三、會員採自由入會制,符合世界潮流及憲法精神。
四、公務人員協會組織模式區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以兼顧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行政機關生態及層級節制之特性。
五、組織功能係涵括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等機制,惟禁止協會發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以協會名義參與政治活動。
未來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將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經各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至於各直轄市、縣(市)部分,則以行政區域為範圍,經區域內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亦得籌組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至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由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之四分之一以上,及各直轄市、縣(市)機關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之。
依該法草案規定,未來公務人員協會對於有關「考試事項」、「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及「工作簡化事項」,公務人員協會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至如係「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事項,則得要求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如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進行協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主管機關如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公務人員協會得進一步向銓敘部(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銓敘部)申請爭議裁決,由爭議裁決委員會作最終之決定。爭議裁決委員會之決定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不得聲明不服。經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並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各關係機關未依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本機關依法處理。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則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法制委員會審查中,朝野立法委員對於允許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參加由該機關所屬職員組成之公務人員協會,可能衍生利益衝突、角色互相矛盾之現象,決議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項文字,將「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亦排除於該法之適用;並配合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有關「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不得擔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代表」之規定。此外,基於公務人員協會以協會名義參加政治活動確有未宜,爰決議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之文字,規定公務人員協會除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外,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共五十二條條文,如近期能順利完成立法,將是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後,象徵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的另一個新的里程碑。銓敘部表示,將協請立法委員鼎力支持,優先審議通過,儘速完成二、三讀會之立法程序,建立公務人員組織協會法制,俾進一步鼓勵公務人員士氣,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從而強化為民服務,增進政府機關整體行政效率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