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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澄清有關退撫基金並無大黑洞及操作不當之情事

針對今日(8月19日)民眾日報第3版刊載「2.6兆退休基金大黑洞」乙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特予澄清說明。

  該會表示: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會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因此,該會自88年5月開始進行基金第一次正式精算,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並請學術界人士擔任本精算案之監督覆核,另邀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國防部、銓敘部、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參與審核作業,全部精算作業於89年6月辦理完竣。為避免基金財務狀況惡化,爰據第一次精算結果,由該會建議調整提撥費率,案經考試院及行政院同意,於民國91年1月1日起將基金提撥費率由8%調整為8.8%。

  又銓敘部為配合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審查三讀通過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主決議,以及立法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於91年11月7日審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收支預算案時,亦作成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於92年3月底前,就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之退休撫卹基金提撥率檢討調整至10%-12%之間,俾使基金財務健全穩固。銓敘部爰擬具處理方案,邀請各主管機關召開研商獲致共識,並經各類人員主管機關級主管院同意,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擬自93年1月1日起分3年調整至12%(93年由8.8%調至9.8%,94年調至10.8%,95年調至法定之12%),目前提撥費率為10.8%。由於基金管理會僅能依據法定職掌,擬訂調整提撥率建議案,故未來如欲調整至超過法定提撥費率12%時,仍有賴各類人員之主管機關(國防部、銓敘部、教育部)就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之修正案,經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

  再依該會編訂93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統計年報歷年退休人數統計資料顯示,退休人數業呈緩步成長之趨勢,並無報載異常退休潮之情事。

  該會又表示:退撫基金成立10年多來(自84年7月至94年7月),歷經四任主任委員,由於歷任主任委員的努力及辛勞,基金整體之累計已實現收益數已達645.38億元,平均已實現收益率為4.979%,較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率4.158%,高出0.821個百分點。其中94年度(截至7月份)累計已實現收益數計66.75億元,已實現收益率為4.303%,亦較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727%,高2.576個百分點。因此,整體而言,退撫基金之運用績效尚稱良好,而非報載所稱操作績效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