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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提撥率通函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參加本基金之各機關學校


速別:特急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O台管業二字第O二六五八五九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為配合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八.八%,茲修正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相關表單二種︵如附件︶,敬請依修正後之繳費標準繳納基金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退三字第二O七八六六六號函及教育部同年十一月六日台︵九O︶人︵三︶字第九O一五三五四九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三項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公、教人員按月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 ,應依本俸(薪)加一倍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費率繳納,茲配合銓敘部及教育部前開公函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之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百分之八調整為百分之八.八,經修正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繳費標準及相關繳費表單二種如次: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表內各俸(薪)點(額)之「基金費用提撥總額」、「個人自繳部分」及「政府撥繳部分」等繳費標準,業已配合本次之提撥費率調整修正。

(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基金費用清單『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整月)」:清單內之各項繳費標準,業已配合本次之提撥費率調整修正。請自九十一年一月份起即使用修正後清單繳納基金費用。

三、上述二種表單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依式製作或影印備用,或自本會網站下載使用(網址:www.fund.gov.tw);另如使用本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之機關,請逕行至本會網站更新「單機版作業系統升級版」。

四、如有任何繳費疑義,請電洽本會業務組各承辦人員(詳如業務組服務電話表)。



正本:參加本基金之各機關學校(均含附件)

副本:臺灣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上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