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後,現職技術人員權益仍受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本︵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考試院函請審議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案。據銓敘部表示,鑒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己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並避免技術人員得提敘民營年資所形成不公平現象繼續存在,爰廢止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日後各機關任用技術人員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又據銓敘部表示,為保障現職技術人員之權益,公務人員任用法亦已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任用法任用。、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準此,各機關已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自該條例廢止案經總統公布後,其任用事宜均應改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