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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購買年資疑義

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後,其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資,如何購買採計疑義

有關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資位人員,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後,其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資,如何購買採計疑義。經銓敘部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十月十七日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一0一一一、一九四三九一一、一九四九六七一等號書函釋復在案,本會亦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及同年月二十一日以八九台管業二字第○二○二四九六 、 ○二○四六七九等號通函參加本基金之各機關學校及臺鐵轉知所屬,其規定如下:

(一)、銓敘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四三九一一號書函規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鐵改制前,即轉任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機關(構)者,依規定仍應補繳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轉任前之基金費用,始得依退撫新制實施後規定採認併計退休年資,未依規定補繳者,亦不得依舊制年資標準予以採計。

(二)、銓敘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四三九一一號書函規定:臺鐵資位人員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後,加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嗣後因調任其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機關(構), 其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之年資,不補繳基金費用,該段年資仍依舊制標準予以採計。

(三)、銓敘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四九六七一號書函規定:初任臺鐵資位人員其軍職義務役年資之採計,因臺鐵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始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故臺鐵加入退撫新制前之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即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應視同舊制年資採計,自無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至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後之年資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